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国际商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第二条 宁夏国际商会是由宁夏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企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全区性的非营利性的涉外民间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宁夏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积极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努力提高会员的国际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宁夏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宁夏国际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宁夏国际商会会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宁夏国际商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转达或提出建议;
(二)向会员介绍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国内外经济贸易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和推动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发展;
(三)邀请和接待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会员企业和团体举办或参加国内、国际展(博)览会、研讨会、洽谈会,为会员开拓市场服务;
(四)发展同外国国际商会及相关组织的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为会员开展国际贸易、投资、经济技术交流和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提供服务;
(五)开展面向会员、面向企业、面向社会的专业或短期培训服务;
(六)开展面向会员的商务信息、法律咨询、商事服务;
(七)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使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八)承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夏分会委托或交办的业务;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委托的业务;
(十)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宁夏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合法登记、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活动、信誉良好、承认《宁夏国际商会章程》的以下企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宁夏国际商会成为会员:
(一)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宁夏国际商会成为企业会员;
(二)与国际经济贸易相关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可以申请加入宁夏国际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企业、团体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社团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由商会颁发会员证书,办理入会手续;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宁夏国际商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等到宁夏国际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协助; (四)对宁夏国际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宁夏国际商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配合宁夏国际商会的工作,承办宁夏国际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宁夏国际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宁夏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宁夏国际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宁夏国际商会理事会理事;
(三)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四) 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宁夏国际商会的终止解散;
(六)决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每一会员单位均有权派一名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宁夏国际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指派代表担任,但必须是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理事一经选定,非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原因不得更换。
宁夏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处理;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宁夏国际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宁夏国际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熟悉对外经贸业务,在宁夏国际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宁夏国际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宁夏国际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宁夏国际商会会长为宁夏国际商会法定代表人。宁夏国际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宁夏国际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三)代表宁夏国际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离任期间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负责宁夏国际商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宁夏国际商会的具体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宁夏国际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宁夏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宁夏国际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宁夏国际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宁夏国际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宁夏国际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宁夏国际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宁夏国际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宁夏国际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宁夏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宁夏国际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宁夏国际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宁夏国际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宁夏国际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宁夏国际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宁夏国际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宁夏国际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夏国际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