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回避前的程序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法律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关于之前经过程序的有效性,法律并没有一概而论的规定,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回避前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这些程序是有效的。
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他们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才知晓,那么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
在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因此,仲裁员回避之前经过程序的有效性取决于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仲裁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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